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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應負何種法律責任?



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,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,即屬通姦行為。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,其法律責任如下:


一、 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(相)姦罪,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45條第一項),且非配偶不得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二項),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,則不得告訴(刑法第245條第二項)。又告訴乃論之罪,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237條)。


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撤回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一項),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(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)。

二、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,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(民法第184條-1後段、第185條、第195條)。


三、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(民法第1001條但書),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,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。


四、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(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),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(民法第1056條、第1057條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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