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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通姦為何法律只處罰第三者?



刑法中的通姦、相姦罪,係在處罰婚姻中的不貞行為,儘管大部分的國家認為這種婚姻中的出軌行為,是屬於道德、民事層面的問題,不宜以刑事手段相繩,應予「除罪化」。以德國為例,德國認為通姦罪並無法實質的幫助婚姻維持,且通常通姦罪往往被使用為報復的手段,因此在1969年早已廢除通姦罪名。


但是,我國迄未將通姦除罪化,在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之下,通姦仍得依法究辦,行為人仍應負擔刑事責任。一旦發現另一半有外遇,元配可以會同警察抓姦(捉姦),在查獲證據之後,依法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。


配偶提出告訴後,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可以隨時對通姦的二人或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,但是不能僅對第三者撤回告訴;如僅對配偶撤回告訴時,其撤回的效力卻不及於第三者,此時,在整個外遇事件中,就只有第三者獨自受到追訴判刑,對於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另一半,卻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,形成了法律只處罰第三者的現象。


上述有關告訴的法律規定,雖然對於婚外情的第三者而言,似乎未盡公平、合理,但是法律為了維護神聖的婚姻,而處罰破壞婚姻家庭的第三者,卻是用心良苦,而第三者明知對方有婚姻、家庭,仍然涉入破壞別人的婚姻家庭,不論於情、於理、於法,都有失立場,感情的事,第三人雖然很難置喙,但是合法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障的,破壞它總要付出代價。婚外情,有時法律只處罰第三者,值得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深思及警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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