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已婚男子,在多年前愛上比她年長的女子,並在女方的要求下,簽下數張總計三千萬元的本票,給她作為日後生活擔保,但之後感情生變,男方想討回本票不成,控告女方侵占。但檢方認為,當初是男方自願贈予,女方是本票的合法所有權人,全案不起訴。
當初愛得死去活來,願意付出任何代價,但感情一退,就全部都要還,就算再怎麼愛對方,都是可以用錢或物質以外的東西表達,若對方不是這麼覺得,那這不就擺明只是愛你的錢嗎。對於任何親朋好友,只要牽扯到錢,基本上最後都會有問題,所以盡量不要有金錢上的往來,以免傷了感情,錢也回不來。在這件案子裡,若男子還是不服,想要把本票取回,可以以民事訴訟處理,但在專業人士看來,要回來的機率恐怕不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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