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規定夫妻互相負有同居的義務,即夫妻應居住在一起,但沒有明訂夫妻之間應同住一房或一床之規定<§民1001>。
同居並不代表夫妻雙方需住同一床,而做愛做的事時,是建立在雙方擁有自主權、兩情相悅之下所進行的,一方若遭受了脅迫、強行性交,雖為夫妻,也會觸犯妨礙性自主罪。
不履行同居之義務
如果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,如出外工作、就學而別居時,或雙方協議分地而居,或因不堪配偶虐待逃離家時,就不在此條的限制,亦即不能以他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來請求,要求對方回家居住。
若有一方無故離家時,他方可以請求回家履行同居義務,若雙方仍協議不成時,可向法院提起對方應履行同居義務之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