旺報 【譚湘龍博士/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】
男性台商「包二奶」情形之普及,令人困惑不已,這麼多人都「以身試法」,怎不見有誰因此而遭受法律制裁?
直到看到一則有關「通姦罪」的案例報導,原來,「通姦罪」為「妨害婚姻及家庭罪」之細項之一,須告訴乃論。
很多台商以為大陸沒有通姦罪,所以到大陸包二奶就無法無天。
之前發生過台商大老婆跨海「抓猴」,卻無法以通姦論罪,究竟台商要承擔何種法律上的責任?
按照大陸現行刑事政策,儘管包養人與二奶未經正式婚姻登記註冊,但如證據足以證明雙方「以夫妻名義」非法同居,就構成事實上的「重婚罪」,包養人與二奶皆會被判處徒刑。
如果只是單純的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」,例如「姘居」,雖不構成通姦或重婚的行為,但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,這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,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。
對於包二奶所引起的離婚案件,大陸法院在處理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問題時,會傾向保護台灣元配妻子的合法權益,此點台灣也是一樣。
台商在大陸「包二奶」的行為,同時符合台灣刑法「通姦罪」的處罰條件;縱使「通姦」行為地在大陸地區,且此行為未必在大陸構成犯罪,依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規定,台灣地區法院對大陸地區的通姦案件仍具有管轄權並得加以處罰。台商妻子應收集完整證據,以被害人的地位勇於出面在兩岸的法院提出訴訟。